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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為鼓勵4-12歳兒童使用及參與本館所辦理之活動及課程,訂定本辦法。
二、凡進入本館玩玩具、閱讀、看展覽、聽故事、地上塗鴉、參加本館任何活動或課程,均得依本辦法使用「快樂護照」。
三、申請「快樂護照」者,限設籍雲林縣4-12歳之兒童。須有家長陪同先將本辦法瞭解後於「快樂護照申請表」填寫資料並簽名,本館於核對無誤後,當場發給。
申請「快樂護照」期間為: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,逾期不再接受申請。
四、「快樂護照」數量玖佰伍拾本,申請完為止。
五、持有「快樂護照」者,於每天進入及離開本館時均須記錄時間,使用本館超過一小時以上者,由一樓服務台志工加蓋積點章1點(附註日期),同一人一天到館多次者,仍僅核給積點章1點為限。若本館當天有辦理活動或課程,參加者可另核給積點章1點,一個活動或課程以1點為限。(使用館舍常設業務及參加活動或課程的時間不能重覆計算)
六、「快樂護照」使用期限為一年,98年10月31日至99年10月31日止。第一階段累計積點章達30點即可兌換獎品;第二階段累計積點章達150點即可兌換獎品;第三階段累計積點章達300點即可兌換獎品;第四階段於本館滿週年時辦理頒獎活動,持有「快樂護照」者須於99年10月15日前到館登記累計積點數始可參加,積點最多前100名,公布名單,每人送精美獎品1份。前十名另頒發獎狀。
七、未帶「快樂護照」到館,視同放棄累計積點章,不得申請補蓋,請自行負責。
八、「快樂護照」積點章欄位使用完畢者,由本館一樓服務台辦理補發新頁。「快樂護照」如不慎遺失,不得申請補發,請妥善保存。
九、本辦法經館務會議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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